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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此类程序的人,如果偏向于病毒类的程序,那么性质就更加恶劣,相关的开发者、制作者还可能涉嫌构成提供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且如果构成犯罪,相关人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廖律师认为 , 网络平台需要对传播此类程序或链接的视频或帖子进行监管 。如果在平台上传播的此类程序造成不利影响,平台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
廖律师认为 , “网恋照妖镜”这类网络程序使用乱象的监管难点主要有三个 。第一,它算是比较新的事物或现象,可能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对其进行定性;第二,许多使用者并未意识到使用“网恋照妖镜”是一种违法行为,觉得拍个照没什么大问题;第三是网络治理目前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 , 没有一个部门牵头的话,就会导致在执法上面存在一些空白的地方 。
“特别是平台,对这类新出来的程序和新鲜事物,要加强监管,同时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对这类行为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 , 让这些新的程序和行为,能够符合国家的法律要求、符合我们的公序良俗 。”廖律师提出建议 。
【投票链接】采写:南都采访人员杨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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