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


(四)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
(六)用人单位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和调查人员名单,两个以上事故现场证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3、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排班表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退回原件);
4、事故前后、事故现场和伤亡人员照片及相关合法取得的音像资料(如录音、录像截图等);
5、工会对拟申请认定工伤人员情况进行的为期5天的公示证明(内容包括:公示地点、时间、结果) 。
(七)有下情形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和火葬或土葬证明;
2、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伤亡的,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结论;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其他相关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理结论;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当时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证人证言等)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8、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9、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
(八)《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八、当事人提交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以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重新提供 。
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及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
十、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对于重、特大工伤案件,特别是突发疾病死亡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到事发地对各个环节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 。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程序;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工伤认定材料,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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