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临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各县(市)不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
临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临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负责全州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受理、组织鉴定、结论送达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县(市)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及相关材料收集整理 。
第三条 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规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和专业类别应当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技术要求和专业要求,由临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协议医疗机构中选择 。所选择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第四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夏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治疗工伤的病历或诊断证 明书 。
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以及被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受伤害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由有关单位或组织委托 。
第五条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申 请报告;
(二)《临夏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鉴定前一年以上住院 病历和医疗机构医务科(室)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劳动合同;
(五)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
第六条 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继续缴纳养老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属于患绝症或因病长期卧床不起等情况的,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临夏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鉴定前一年以上住院病历和医疗机构医务科(室)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五)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
第七条 职工患职业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劳动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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