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庆油田、省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玉门油田、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农垦总公司、长庆油田各参保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真负责、依法行政,工伤认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随着用人单位陆续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工伤案件不断增多,出现了一些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甚至弄虚作假,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现象,给工伤保险工作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
一、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工伤认定的政策规定,认真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
二、用人单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职工伤亡案件,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职工工伤事故快报,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各市、州的用人单位报送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以通过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转报;长庆油田、甘肃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玉门油田、省农垦总公司和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的用人单位通过其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上级管理机构转报到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直接报送到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三、职工工伤事故快报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特殊情况可以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发传真或电子邮件 。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可以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 。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将本市州的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放在其门户网站下载区,并公布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地址,方便用人单位下载并及时报送 。
四、所在单位应当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职工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应当书面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批复延长的具体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
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上载明用人单位是否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超过时限具体时间 。超过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如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通知书及花名册等)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疗的病案(病历本、诊断书、住院病历及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和骑缝章 。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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