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6 号)规定,“三支一扶” 人员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2、“三支一扶”人员 3 年服务期满后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单位就业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参保,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到未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或根据本人要求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金部退还给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

二、失业保险
1、“三支一扶”人员按照我区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参加失业 保险,个人缴费 1%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单位缴费 2%由“三支 一扶”人员服务地所在县级财政承担,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本人月工资收入总和 。
2、“三支一扶”人员 3 年服务期满后失业的,可以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 号)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
三、工伤、生育保险
【关于“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三支一扶”人员可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6 号)的规定参加我区的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并享受相关待遇 。所需费用由“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地所在县级财政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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