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二 )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
3.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单价超过3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
4.使用进口的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等人工器官及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植入、非植入材料,按国产同类型产品最高价结算,个人先自付20%;无国产价格参照的,可按进口产品价格,个人先自付40%;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个人先自付30%;使用国产产品,个人先自付20%) 。
凡使用人工器官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植入、非植入材料,须经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医疗费用 。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项目 。
(三)其他类
在指定医疗机构采用网络远程会诊的费用,由个人先负担10% 。
附件2
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分别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20%,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则不需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由参保人员自付 。
一、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1.普通病房(3人以上房间、暂定每床每天25元以内)床位费 。
2.门(急)诊简易床位费 。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1.监护病房费(CCU、ICU) 。
2.层流病房床位费 。
三、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
2.取暖费、空调费(工伤保险除外),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电炉费、微波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
3.陪护费、护工费,门诊煎药费,药引子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料理、存放费 。
4.洗理费,膳食费、营养费 。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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