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直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促进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西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操作规程》、《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补足而形成的一种个人住房贷款模式 。借款人的贷款由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部分组成 。
第二章 组合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
按月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可以申请组合贷款 。
第四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应为同一人,申请组合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六)同意按照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公积金贷款担保,商业贷款部分按照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章 组合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五条 组合贷款额度
(一)组合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省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
(二)组合贷款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核定 。
(三)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月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
第六条 组合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贷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含)的不调整;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
第七条 贷款期限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相同,起止日期一致,还款方式相同 。组合贷款期限最长30年 。以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期限为准 。
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后5年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5岁,男60岁 。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文件) 。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相关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
第四章 组合贷款程序
第八条 项目准入
申请组合贷款的楼盘必须是经过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同时审批准入,并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
第九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由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进行审查 。
第十条 贷前调查
受委托银行应对借款人贷款用途、贷款资料、抵押物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将贷款资料退还给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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