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挖矿”却被“矿机”公司黑了6000万?法院:不支持索赔


想“挖矿”却被“矿机”公司黑了6000万?法院:不支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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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挖矿”却被“矿机”公司黑了6000万?法院:不支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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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 王沫初】
据“北京市第三人民中级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该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此前,该案的一审判决于2021年12月14日做出 , 该案系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 。
原告公司对一审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后 , 北京三中院的二审维持了原判,认定“挖矿”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而违背公序良俗 , 判决该合同无效 。对于相应的索赔主张 , 法院亦不予支持 。
对原告来说 , 这样的判决结果无异于“一场噩梦” 。
2019年,原告公司丰复久信向被告公司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 , 委托后者买“矿机”并“运营挖矿” 。结果中研智创全程未提供“挖矿”的收益原始记录,还一共只支付了丰复久信18.3463个比特币 。依照一审宣判时间点的市值计算,只有550万左右 。丰复久信没有靠“挖矿”致富不说,还亏本了近一半,更不要说巨额比特币可能还被侵吞……
“矿机”公司替人“挖矿”,侵吞6000余万?
本案原告为北京丰复久信营销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甲方,下称“丰复久信”),被告为中研智创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乙方,下称“中研智创”) 。
2019年5月,双方先后签订3份合同,约定丰复久信委托中研智创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运营“矿机挖矿”,并支付“挖矿”收益 。
3份合同约定的交易细节为:甲方丰复久信委托乙方中研智创采购1542台“矿机”,其单价为5040元每台,合同金额为777万1680元;甲方将所有“矿机”委托给乙方管理,并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金额为222万8320元,时限为1年;双方签订的《增值服务协议》则约定 , 比特币“挖矿”的收益当天结算,其中的7%分配给乙方中研智创 。
上述合同签订后 , 中研智创购买并委托第三方矿场实际运营“矿机” 。
经过计算,前两份合同金额总计1000万元,丰复久信也于2019年5月20日向中研智创支付了这1000万,并备注货款 。
然而,尽管丰复久信期间反复沟通催要 , 中研智创却并未提供服务期间内比特币矿机收益的原始记录,仅在2019年向丰复久信交付了18.3463个比特币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丰复久信将中研智创诉至法院 。
丰复久信参考业界著名比特币数据网站(bXX)显示的比特币价格测算,在服务期限内,自己按照约定应获得296.5117976个比特币,减去对方已支付的,得出中研智创公司应交付的比特币数额为278.1654976个 , 或者按照2021年1月25日比特币的价格交付955万812.36美元(约合6400余万人民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矿机”的损失 。
对此,中研智创表示自己已履行合同义务,因丰复久信没有及时缴纳电费,导致服务器无法运行,故而无法承担相应责任 。
2021年12月14日,一审法院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挖矿”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丰复久信公司不服 , 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的二审维持了原判,认定“挖矿”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而违背公序良俗 , 判决该合同无效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律师团队表示,在认定“挖矿”合同无效的逻辑上 , 该案一、二审判决秉持了相同的逻辑思路 。即“挖矿”合同无效的理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而违背公序良俗,从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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