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养老保险要求及规定

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 , 以下简称:省45号文)中有关“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的要求 , 江苏省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如下:
①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②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③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 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 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 , 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或继续参保手续 。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户籍发生变更的 , 待遇领取地和延长缴费地的判断 , 以上述到龄时点的户籍地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准 。
【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养老保险要求及规定】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原有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 , 按上述规定执行 。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 已出台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一律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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