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效能 , 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 , 彻底解决未下发不动产权证书职工不能提取问题 , 更好满足职工购房消费需求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 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1年7月5日起简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 ,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要件
1.职工以现金或商业贷款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取消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 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即可提取 。
2.职工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取消提供契税证明 。
二、提取时限
职工以现金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 , 自签订登记备案购房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三、提取额度
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职工 , 可持银行相关还款凭证(含提前部分还贷凭证)申请提取自偿还贷款之日起已偿还的全部贷款本息金额 。
四、有关说明
1.2021年7月5日(含)后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职工 , 须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2.2021年7月5日前现金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 , 且在2021年7月5日前未下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职工 , 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要件 ,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2021年7月5日前已下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职工 , 按原政策执行 , 即持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要件 , 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3.2021年7月5日(含)后现金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职工 , 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要件 , 自签订登记备案购房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 。
4.本通知自2021年7月5日起执行 , 《关于阶段性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房证未发”提取问题的通知》(沈住公发〔2016〕34号)和《关于阶段性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房证未发”提取问题的实施细则》(沈住公发〔2016〕35号)即刻废止 。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5日
政策解读:一、提取要件
《通知》仅对简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事项做出了说明 , 具体申请要件须根据联网核查结果区别提供 。
(一)职工申请提取事项经联网核查 , 可核查出以下有效信息的 , 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即可办理提取:
婚姻信息、备案登记信息、不动产权信息、契税缴纳信息、银行借贷及还款信息 。
未核查出的有效信息 , 职工仍需提供对应要件办理提取 。
(二)职工申请提取事项经联网核查 , 未核查出有效结果的 , 应提供如下要件:
现金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
1、身份证(已婚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须提供);
2、《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婚提取申请人提供);
3、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提供)或《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提供);
4、《契证》(无《契证》的 , 须提供纳税申报表);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Ι类储蓄卡) 。
商业贷款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
1、身份证(已婚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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