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恐怕不能认为月嫂存在故意隐瞒感染新冠的情况,自然也就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月嫂公司赔偿了 。
不过,从合同角度来说,刘女士一家支付了费用,月嫂公司却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期没有月嫂可以上门服务,这确实已经违约了 。虽然月嫂公司说,是因为后期公司的月嫂都阳了,没办法提供服务 , 但这合同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除了不可抗力以外,只要违约,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这个角度而言,月嫂公司可能需要就其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
当然 , 月嫂公司说是第二个月嫂离开以后,刘女士丈夫主动要求中止的合同 , 他们同意以后,刘女士又要求他们继续提供服务 。如果月嫂公司能够证明这点的话,也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
你觉得月嫂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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