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居民医保生效时间 沈阳居民医保待遇起始时间计算】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
●连续参保缴费人员、同时缴纳当年及下一年费用的人员、仅缴纳次年费用的断保后续保的在校学生、仅缴纳次年费用的新参保及断保后续保的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以中小学生(或大学生)身份在本市首次参保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待遇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仅缴纳次年费用的新参保及断保后续保的成年居民,待遇期为次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
中途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
●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居民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成年居民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本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后,自参保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享受对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本市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后,办理参保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对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
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及优抚对象
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
新生儿
●新生儿母亲妊娠后,可凭夫妻身份证提前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如新生儿参保缴费在出生下一年度的,须按出生年度缴费标准补缴费用,方可享受出生年度的医保待遇 。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人员
●在集中参保期内提供转移手续办理连续参保缴费的,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连续参保或不能提供转移手续的,待遇期为次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
●中途参保缴费并提供转移手续连续参保的,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未连续参保或不能提供转移手续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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