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 , 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 , 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 ,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 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 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 , 安置补助费占60%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 , 参照本标准执行 。
二、原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 , 维持不变 。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 , 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 , 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 , 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 , 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 , 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
四、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作出相应调整 , 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
五、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 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分类进行规定 , 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前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 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 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 按照本标准执行 。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 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 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落实工作 , 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 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 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 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附件下载: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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