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山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中山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中山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 取得承租非产业园区的公租房租赁资格并处于轮候期间的申请人可在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向中山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经市政府同意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符合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本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人士 , 经审核及公示后 , 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租赁社会房源 , 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 。
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家庭系数 。
1.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18元 。
2.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8平方米 。每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
3.保障人口数:1人户按1.5人计算 , 2人户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 。
4.补贴系数: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和散居特困人员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住房困难家庭 , 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 , 以及持有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核发的见义勇为证明材料的人员 , 补贴系数按1.2计算;其它家庭补贴系数按1.0计算 。
5.家庭系数:家庭结构为两代及以下共同申请的 , 家庭系数为1;三代及以上共同申请的家庭系数为1.5 。
6.本市自有产权住房被鉴定为C级危房(局部危房)或D级危房(整幢危房)、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合居住的 , 视为无房户处理 。
(二)每户每月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房屋的月租金 。
(三)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 根据本市经济情况、居民收入、公租房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
三、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一)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市镇两级财政资金负担 。扣除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后 , 其余由市与镇街两级按8:2的比例分担 , 分担经费按发放对象户籍所在地计算 。
(二)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由市住保中心负责 。每月市住保中心按补贴对象统计好市与镇街两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 市财政先行垫付镇街应承担部分 。每年11月中旬 , 市住保中心先发文通知各有关镇街核对垫付资金事宜 , 核对无误后于11月底前致函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将从各镇街的年度税收分成中用一次性扣收的方式予以归垫资金 。
四、所需资料及发放流程
(一)申领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权属证明;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
(二)发放流程
1.申请家庭或人士 , 取得本市住房保障准入资格后 , 将其租房的相关材料提交市住保中心审核 。
2.市住保中心根据与补贴对象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 , 按月在代理银行将住房租赁补贴存入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内 。
3.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期限为取得本市住房保障准入资格次月起的36个月内 ,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自申请人交齐申领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料并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起 , 按月发放 , 若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前已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租赁补贴予以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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