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自2020年6月30日起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部分业务办理要件进行优化 , 具体如下:
1.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 无需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凭证原件 。
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 无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凭证原件 。
3.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 无需提供本市缴纳社保凭证原件 。
4.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 无需提供本人户籍凭证原件 。
【青岛公积金提取材料清单 2020青岛公积金提取材料】上述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共享政务大数据信息予以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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