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保护和优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优抚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应当客观、公正、及时,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 。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
公安机关承担见义勇为工作的下列职责:
(一)受理见义勇为的举荐、申报,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
(二)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优抚、救助等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见义勇为工作情况;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回访和跟踪服务;
(四)协调、处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投诉、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六条 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旅游、交通运输、司法行政、工会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优抚等工作 。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捐赠和开展志愿服务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宣传和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见义勇为,发布相关公益性广告 。
第八条 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实施见义勇为时的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应当与其自身能力相符 。
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举荐、申报见义勇为 。
公安机关发现见义勇为情形的,应当告知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有申报的权利 。
第十条 举荐、申报见义勇为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荐或者申报书面材料;
(二)举荐人或者申报人的身份证明;
(三)现场处置部门、受益人或者知情人提供的相关证明;
(四)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材料 。
区公安机关收到举荐、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举荐人、申报人补齐;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通知书 。
第十一条 区公安机关受理见义勇为举荐、申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见义勇为受益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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