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西安关于调整商品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关于调整商品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

二、促进二手住房流通
(三)住房限购区域内,已购买或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满3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上市交易;已购买或新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的,可上市交易 。
三、强化住房金融支持
(四)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优化房地产金融服务,适当降低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定价水平,具体由陕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确定 。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144㎡及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非普通住房(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 。
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144㎡及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购买非普通住房(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单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65万元,双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85万元 。
四、优化各类人群购房政策
(七)在陕院士或其所在单位购房用于保障在陕院士居住,以及经市委人才办确认的A、B、C类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予以优先保障,具体按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
(八)本市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购买住房的,参照现役军人购房政策对待 。
(九)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商品住房、28周岁及以上的未婚人士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按照“刚需家庭”对待 。
【原文 西安关于调整商品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金融工作局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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