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一、为完善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 。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满1年以上,配偶(户籍不限)和未成年子女应为共同申请人,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
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或年满18周岁的孤儿,可单独申请 。
2.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大专(含)以上学历,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6个月以上;父母在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
3.申请人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具有初级(含)以上职称或中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不受此项限制);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以上;非市区户籍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
(二)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人员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
(四)没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禁止申请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一)拥有价值15万元以上汽车或两辆以上汽车(车辆价值以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家庭成员间变更转移的,按首次购买车价计算);
(二)家庭人均货币资产高于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乘以上年度金华市本级商品房均价的总额;商品房均价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若统计部门无相关数据的,以房地产交易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三)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超30万元;
(四)公积金人均月缴存额超1400元(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合并计算,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人员不受本项条件限制);
(五)在市区城镇范围内已获批集体宅基地的;
(六)申请时已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七)服刑在押人员 。
因社会经济发展及市区住房保障情况,需调整上述标准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并公布 。
四、市区下列房产面积应认定为申请人的现住房面积: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份额相应的面积;
(二)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转让的房产面积(因意外事故、危重疾病等情况转让或D级危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由市住保中心核定后可不认定为现住房面积);
(三)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四)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被拆迁的房产面积;
(五)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离异,原房产归对方的,按房产面积一半计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计算的房产面积 。
五、符合保障条件家庭按照收入等情况,实施分档保障 。
(一)第一档保障
指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即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
(二)第二档保障
指城镇低收入家庭,即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生活用汽车或仅有一辆5万元以下轻型货车或面包车的:
1.保障家庭成员有优抚对象的;
2.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保障家庭成员有获得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模范荣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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