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二 )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
3.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以下行为:串换药品、医用耗材;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 , 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
4.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 。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
2.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
3.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以下行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 , 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4.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 。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
2.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
3.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
4.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 。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 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
(二)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三)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
(四)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或举报受理部门能够联系并核实举报人身份的匿名举报;
(五)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最终认定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
(二)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正在调查过程中或已依法办结的;
(三)匿名举报无法联系或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四)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 或受上述部门委托从事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稽核管理、法律顾问等工作人员 , 举报与其受委托职能相关的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保行为的;
(五)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举报行为 。
第九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 ,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 , 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 , 可给予适当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 , 按一案的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 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 , 由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奖励 , 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 , 视为无效举报 , 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 , 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 , 还认定了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 , 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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