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赁补贴资金)采取以下渠道筹集:
(一)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四)国家安排的专项预算资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资金、省下达的奖补资金等;
(五)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
(七)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一条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后 , 产权单位应及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申请坚持诚信原则 , 实行失信惩戒制度 。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 , 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 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应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时 , 应当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 , 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仅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满30周岁的未婚子女 , 且共同居住生活 。
离异、丧偶不带子女 , 年满30周岁未婚的单身居民申请的 , 本人为申请人 。
第十五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 ,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兖州城区城镇户籍 , 并在兖州城区工作或居住;
(二)在兖州城区无私有住房或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 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兖州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
(五)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注册企业(除个体工商户注册外)、高管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
第十六条下列住房的面积应当认定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面积:
(一)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三)转让1年内(因大病需住院治疗的除外)或征收房屋之日起3年内 , 其原私有、共有的住房;
(四)已经签订商品住房购买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五)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包含农村宅基地建房、小产权房等) 。
第十七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 ,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兖州城区户籍或城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5周年;
(三)在兖州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 , 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四)本人及父母在兖州城区无私有房产;
(五)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注册企业(除个体工商户注册外)、高管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
第十八条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 ,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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