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三 )


(一)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兖州城区范围内;
(二)主申请人持有兖州城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三)主申请人在兖州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 , 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周年以上;
(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兖州城区无私有房产;
(五)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兖州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六)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
(七)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注册企业(除个体工商户注册外)、高管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
第四章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和审核依托大数据平台 , 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好” ,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提供数据查询端口 , 确保保障资格审核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申请和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各镇街为民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 。
(二)受理 。各镇街住房保障窗口对申请人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 并将申请资料审核盖章报送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三)审核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报审家庭信息报送至大数据信息平台进行大数据比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户籍、住房、收入、车辆等综合情况进行审核 。
(四)公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 ,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 纳入保障范围 。
第五章保障标准
第二十一条保障家庭只可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中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
第二十二条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 , 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对象情况制定配租方案 , 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公布 。
配租方案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 。
第二十三条轮候期内的保障家庭租赁他人私有住房的 , 可以申请享受租赁补贴 。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对下列申请对象予以优先保障:
(一)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二)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或遗属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
(三)可优先配租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局 , 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 , 确定兖州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 根据配租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及收入情况 , 按不同档次收取: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 , 按租金标准足额收取;
(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 按租金标准的80%收取;
(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按租金标准的60%收取;
(四)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 按租金标准的35%收取 。
第二十七条保障家庭的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家庭成员2人及以下的 , 保障面积4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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