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保障制度 , 切实保障兖州城区居民基本住房需求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 , 参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济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2〕6号)要求 , 结合工作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济宁市兖州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的管理工作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 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 , 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 , 是指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用于其租赁私有住房的货币补助 。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均为解决居民住房困难的保障方式 。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兖州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且不符合城市低收入、低保、特困条件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 , 但低于城市低保标准2倍 , 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 是指正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 是指正在享受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待遇的家庭 。
第四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兖州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行政审批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 , 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方式为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租赁、受赠等 。
第六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 予以重点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 , 合理布局 , 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 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
第七条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应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 经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定的 , 纳入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 其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应 。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装修 , 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 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
第九条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区政府直接出资 , 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 社会力量出资 。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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