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二 )


(六)强化政策支持
1.土地政策 。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的前置条件,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支持盘活城中村开发用地建设或将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仅限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确保安全等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对企事业单位以依法取得使用权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依法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
2.税费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执行 。
3.水电气暖价格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专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
4.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持有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
(七)建设“蓝领公寓” 。支持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工业企业产业工人提供“蓝领公寓”;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等产业工人相对集中区域要多元筹集、多点布局,率先落实;其他县(市)、功能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稳妥筹建,打造“泰山蓝领公寓”服务品牌,助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 。
【泰安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三、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资格,市辖区由市级确定,划定范围为泰前街道、财源街道、岱庙街道、上高街道、徐家楼街道、天平街道、粥店街道、北集坡街道行政区划内(以下简称“划定范围”);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租赁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情况自行确定 。
(一)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重点保障划定范围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具备保障资格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各类优抚优待对象、残疾人、市级以上劳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见义勇为、专职消防员、三孩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予以配租 。配租后剩余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用于保障划定范围外户籍并在划定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无房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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