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三 )


(二)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层次划分阶梯租金 。租金应根据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赁住房情况进行测算,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划定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及以下家庭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租金标准如下:
1.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免除租金;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免除保障面积以内的租金,保障面积外的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30%的标准执行;
3.低保边缘家庭,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30%的标准执行;
4.其他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家庭,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60%的标准执行;
5.配套房租金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按照对应住房租金标准的50%执行 。免除抚恤补助优抚对象配套房租金 。
(三)保障资格 。申请公共租赁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划定范围内户籍;夫妻双方均为划定范围外户籍且至少一方在划定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与划定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未婚人员须年满25周岁 。
2.住房条件:在划定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
3.收入条件:近一年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
4.财产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不超过一台机动车且价格不超过12万元(含,以购买价格计算);未在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民营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职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资产(含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车辆、股份及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合计价值不高于20万元(含) 。
(四)审核认定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认定实行常态化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审批程序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身份;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申请家庭保障资格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窗口,限定办理时限,简化审批流程,综合运用告知承诺手段、信息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减少向申请人直接收取证明材料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前3个月复核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复核内容主要为承租家庭的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 。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复核,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对不符合条件、不参加复核或者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的,取消其保障资格,限期腾退住房 。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委托机构评估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其占用期间的租金 。对存在拒不腾退、欠缴租金、骗租等违规行为的承租人,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通报发展改革部门纳入“信用泰安”失信人员名单 。
四、强化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作用
(一)补贴对象 。租赁住房补贴分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公租房补贴)和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 。公租房补贴对象为具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且租赁市场住房并进行租赁备案的个人或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对象为在当地最近一年内首次办理就业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一个月以上且租赁市场住房并进行租赁备案的职工,具体资格条件及申请程序由各县(市、区)、功能区确定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