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四 )


(二)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当根据当地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租房补贴发放标准,建立补贴调整机制,相应提高补贴标准 。划定范围实行统一的公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家庭人口划分为2人及以下和3人及以上两类,对应的保障面积标准分别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和60平方米;困难程度划分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类,不同困难程度对应不同补贴标准 。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享受租金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相同 。公租房补贴月发放金额按照每月每平方米补贴标准×(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鼓励保障家庭优先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 。公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认定、复核程序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应程序执行 。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按不低于300元/月标准发放,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 。针对学历层次差异,各县(市、区)、功能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300元/月标准的基础上分级上调补贴标准,上浮标准每级不低于50元/月 。
五、保障措施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住房保障政策制定、规划建设、资金使用、运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摸清辖区内住房保障需求以及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底数,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定期督导、考核各县(市、区)、功能区年度建设任务落实、房源分配等情况 。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税务、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 。建立常态化调度和监测评价机制,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将推进情况按月报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及时推广创新经验,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57号)同时废止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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