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评弹 | “讣告”提及连花清瘟遭律师函:我想起了鸿茅药酒!( 二 )




微博截图
聂圣哲的讣告文字,远比“劣迹斑斑”干净 。以岭药业(连花清瘟)认为聂圣哲的讣告,贬损了连花清瘟,并上升到“抹黑中医药学”的高度,这是明显的扣大帽子 。一个连花清瘟,不代表整个中医药学,就算聂圣哲有抹黑嫌疑,也只是涉嫌抹黑连花清瘟,而不是中医药学 。
(三)
从鸿茅药酒到连花清瘟 , 两者都曾走上神坛 。
鸿茅药酒因大量广告推广,被不少人捧上了天 。连花清瘟早在非典时期就走上神坛,在这次疫期中,更一度被吹为神药,某个阶段一药难求 。
从神酒到神药,一个产品 , 好用不好用,应该让消费者去评价 。允许别人将你夸上天,就应该允许有不同的声音 。因为有不同的声音,就运用各种手段进行打压,有店大欺客的嫌疑 。
言论自由与监督权,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任何社会主体都没有免受质疑、批评的权利和权利 。在食品药品领域,任何争议都涉及生命的安危,对这些基于真实和真诚之上的质疑 , 必须赋予言论自由的保护 。从鸿茅药酒到连花清瘟,再神的产品,如果违逆民意,听不得不同声音,必将跌落神坛 。
延伸阅读:
网友发讣告称"友人临终前晒连花清瘟"收律师函 律师解读
1月6日,因一则提及连花清瘟的讣告,微博用户“聂圣哲2023”(下称“聂圣哲”)收到了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以岭药业”)的律师函 。该网友发布的讣告提到 , “王某同志临终前,还坚持发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 。” 1月12日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从以岭药业董秘处获悉,对于网友发讣告称友人“临终前晒连花清瘟胶囊”及类似的诋毁、造谣行为,公司会通过发律师函表明自己的态度 。若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肯定会根据相应程序采取相应措施,由法律部门取证 。
有律师认为,如法院审理认定构成侵权 , 当事人或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也有律师指出,本次事件基本事实还有待司法认定,当事人或可反诉以岭药业侵犯名誉权 。
网友发讣告被认为侵犯名誉权
称友人“临终前晒连花清瘟胶囊”
以岭药业发律师函要求公开道歉
1月6日 , 微博用户聂圣哲在微博发文称,“今天很高兴收到了连花清瘟生产商以岭药业的律师函,该函行文规范、叙事清楚、很有修养、充满善意……但是,该函对我的劝告、批评和要求,我有点不明白和不服 。”聂圣哲还表示,要在微博征求意见 , 以民意调查形式,以此决定是否道歉 。
该文配图为两页律师函,抬头和落款均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称,“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张起准律师就聂圣哲在新浪微博平台及微信朋友圈发布言论侵犯委托人名誉权等相关事宜 , 郑重致函 。”

今评弹 | “讣告”提及连花清瘟遭律师函:我想起了鸿茅药酒!

文章插图



律师函
此事的起因是2022年12月22日聂圣哲在社交平台发的一则讣告 。当日,聂圣哲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称,“四川大学江苏校友会优秀校友王某同志因众所周知的重感冒于2022年12月21日7时零7分去世,终年39岁 。”
该网友发布的讣告还提到,“王某同志临终前,还坚持发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 , 也因此,以岭药业在律师函中提到,聂圣哲“利用逝者的去世,用夹带私货的方式隐晦地用文字及图片把逝者与连花清瘟胶囊结合在一起,意图用逝者死亡贬损连花清瘟胶囊以及委托人(以岭药业)”“大量含有上述侵权言论的文章及对连花清瘟胶囊的不实信息被广泛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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