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度污染天气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
因重大公共庆典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 , 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方可燃放 。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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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在明显的位置张贴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地点、时段的规定 。
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喜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第十四条 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 ,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喜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 , 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负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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