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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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年10月25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协助做好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监督、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供销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商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工作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学校对学生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志愿服务活动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在下列地点 ,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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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作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由公安机关统一设计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重污染天气期间,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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