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低保申请流程 天津低保边缘户申请及审批程序

》》》天津低保边缘户申请及审批程序
天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参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津民规〔2022〕2号)执行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批准获得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发给《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审核确认通知书》 。符合发放救助金的,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金,救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津民规〔2022〕2号)申请和受理规定:
第1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就近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向居住地提出申请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申请人材料转介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
第2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的,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二)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三)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相同的,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第3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
第4条?具有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本办法所称本市户籍家庭包括:
(一)全部由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组成的家庭;
(二)由本市户籍居民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组成的家庭 。
全部由具有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四)天津市民政局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5条?与具有本市户籍居民形成婚姻关系,并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配偶户籍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
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
第6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