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内容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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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切实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函〔2023〕1号)等要求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合理布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一)合理布局,严控网点数量 。各区县要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 , 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工作,严格控制销售网点数量、投放市场的烟花爆竹数量,在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外5公里内、区县政府划定其他禁放区域周边3公里内不得设置销售网点 。
(二)认真审核 , 严把准入条件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规定要求 , 严格审查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条件,坚决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现象 。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未按规定专店销售、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律不予许可 。
二、突出重点,强化经营环节专项治理
(一)全面规范连锁经营 。按照省市安委办关于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的有关要求 , 各批发企业要认真落实“六统一”制度,与对应连锁零售店(点)逐家签订协议,强化对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 积极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
(二)严格落实流向管理规定 。各批发企业严格落实流向管理规定,及时、如实填报流向登记系统,逐一核查物品来源、逐项登记,坚决杜绝违规产品和非法流入市场等情况的出现 。
(三)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配送制度 。强化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间的安全协同管理,各批发企业应当向合法的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 不得向无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各零售店(点)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
三、加强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 。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日常监管执法,规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行为,特别是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严厉打击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零售店(点)“三严禁”等违法违规行为 , 坚决关闭取缔属于“两关闭”范畴的零售店(点) 。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立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好对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试放烟花爆竹等不安全行为 。
(二)加强烟花爆竹库存量管控 。督促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强化进出货与库存管理,除正常填报流向系统外,按相关要求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库存信息;各零售店(点)要合理确定进货量 , 严禁超量储存、超高堆放等行为 。销售旺季结束后,有关区县应急局要及时调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销售、库存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及时将零售店(点)剩余的烟花爆竹收集到批发企业仓库妥善储存,严禁临时零售店(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过期后继续存放、经营烟花爆竹,严禁长期零售店(点)超经营许可证核定存量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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