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长期照护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二 )


第十六条 通过重度失能评估已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经治疗恢复,不再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定点照护机构应及时告知商保经办机构进行重新评估,根据新的评估结论决定是否终止长护险待遇 。建立已享受长护险待遇失能人员的定期复审评估机制,原则上每年对享受长护险待遇的人员进行一次复审评估,不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不再享受长护险待遇 。
第二章 待遇标准
第十七条 商保经办机构与被评定为重度失能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过评失能人员)家属或监护人联系,协助其在医养结合机构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居家补贴中选择一种待遇保障方式,协助签订照护机构服务协议,每月1日或16日起享受长护险待遇 。
第十八条 选择入住定点医养结合机构或养老机构的过评失能人员,由家属或监护人与照护服务机构签订《照护服务协议书》,并到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办理入住手续 。
第十九条 选择居家护理的过评失能人员,由家属或监护人与照护服务机构签订《照护服务协议书》,明确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频次、服务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免除等内容,定点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协议内容提供上门照护服务 。
第二十条 选择居家补贴的过评失能人员,由家属或监护人与照护用品供应商签订照护用品套餐合约,供应商于每月月初将照护用品套餐快递至参保人员家中 。
第二十一条 选择居家护理和居家补贴的过评失能人员,可同时享受辅助器具租赁(购买)服务,由家属或监护人与辅助器具供应公司签订租赁(购买)合同,明确租赁(购买)产品种类、租赁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免除等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已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因病情好转或其他原因停止长护险待遇的,家属或监护人应及时办理长护险待遇终止手续,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应在信息系统中更新 。
第二十三条 长护险基金支付标准:
(一)医养结合机构支付比例为70%,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2000元(只限护理费用,不含餐费等其他费用) 。
(二)养老服务机构支付比例为70%,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500元上限标准(只限护理费用,不含餐费等其他费用) 。
(三)居家护理每月10次,每次120分钟,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250元 。
(四)居家补贴按照每人每月450元标准发放照护用品套餐 。
(五)辅助器具租赁(购买)服务,年度限额5000元,在限额之内,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个人负担费用及超出年度限额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年度限额限当年使用,结余不予变现、结转 。租赁辅助器具的,资金按月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420元;购买辅助器具的,资金一次性支付,支付后仍有剩余额度,可用于租赁辅助器具,资金按月支付,剩余额度平均分配到每月 。
第二十四条 享受待遇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变更两次待遇保障方式,每月1至15日办理提交变更申请,次月变更待遇保障方式 。
第二十五条 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期间,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照护费用纳入长护险基金支付 。
【唐山市长期照护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第二十六条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康复及护理费用,在我市辖区外发生的护理费用,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