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医院被判担责,巨大儿是剖宫产的手术指征么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医院被判担责,巨大儿是剖宫产的手术指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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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医院被判担责,巨大儿是剖宫产的手术指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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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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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孕妇秋女士(28岁)凌晨3时许 , 因“停经37+2周,阴道流液1小时”入住镇卫生院,入院诊断:1.G2P2孕37+2周待产LOA;2.胎膜早破;3.巨大儿 。早上7时许,在会阴侧切下顺娩一足月男婴,Apgar评分9-10分 , 新生儿体重4200克,产后出血少,胎盘胎膜娩出完整,2天后母婴出院 。同日,患儿至市医院检查,X线检查报告单显示:左锁骨骨折 。之后前往多家上级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发育指标延迟、左侧肌性斜颈 。
患方认为患儿目前的损害后果是镇卫生院的诊疗过错所造成,起诉要求镇卫生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 。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1.患者于医方就诊,医方仅给予B超检查及部分常规检查,未按照十八项核心制度规定予以收治 。未对患者进行详细问诊,未行胎心监护等检查,未书写病历、开具住院证等,不符合诊疗规范 。2.对患者情况评估不足 。患者身高163CM,孕期体重98Kg , 医方未考虑到胎儿巨大儿可能,并给予相应交叉评估胎儿大小及做好应对准备 。3.患儿发生肩难产后 , 医方存在接生手法等处置欠合理的可能 。4.病历书写不规范 。医方病历为患者产后补写,相关知情同意书均为产后补签 。镇卫生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镇卫生院应当对患者因该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镇卫生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患方认为卫生院未能选择剖宫产,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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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析
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孕妇营养丰富,产前休息过多,运动量减少等原因,致巨大儿的发生率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因此临床上要求分娩前较准确的估计胎儿体重 , 降低分娩风险,在分娩期做好应对准备 。
胎儿娩出后,胎儿前肩被嵌顿于耻骨联合上方,用常规助产方法不能娩出胎儿双肩者称为肩难产,肩难产是分娩时突然发生的产科急症 , 一旦发生如果贻误时机或处理不当,对孕妇和胎儿都会造成严重危害 。肩难产的病因有很多,其发生率因胎儿体重而异,胎儿体重2500-4000g时发生率为0.3%-1%,4000-4500g时发生率为3%-12%,≥4500g为8.4%-14.6% 。尽管肩难产的发病危险因素已被了解,但目前仍缺乏统一标准来预测其发生可能性,仍是公认的产科难题之一 。
发生肩难产需要尽可能缩短胎头-胎体娩出间隔 , 从而保证新生儿的存活概率,除了请求支援和会阴切开外 , 还有屈大腿法、耻骨上加压法、旋肩法、牵后臂娩后肩法等,其中正确操作旋肩法,超过95%的肩难产在4分钟内得到解决,而如果操作方法不当,接生手法处置欠合理,牵拉及旋转外力则会使头肩发生分离导致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 。本案中,镇卫生院在产前检查时提示巨大儿,在孕妇身高163CM,孕期体重98Kg的情况下,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做好应对准备,因此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
原卫生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多次发文,将严格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 , 降低非医学需要的剖宫产率纳入考核指标,以及国家相关部门深入城乡社区宣传科学婚育观念,引导广大女性树立正确的孕育观,我国的剖宫产率得到有效控制 。2021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再次强调 , 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保持适宜生育间隔,合理控制剖宫产率 。由此,巨大儿并非是剖宫产的手术指征,临床上,巨大儿(大于4000g)且合并糖尿病者,需要进行剖宫产终止妊娠,而大于4000g无糖尿病者,可阴道试产 。本案中,镇卫生院让产妇顺产并无不当,因此患方主张“镇卫生院未能选择剖宫产,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未获法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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