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本市城镇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本市城镇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名称如何调整?
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型,将各类租房补贴合并统称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 。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保障群体对应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一类)”,原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保障群体对应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二类)”,原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保障群体对应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三类)” 。
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二类)和住房租赁补贴(三类)的家庭人口如何认定?
(一)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其中,与申请家庭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
(二)其他与申请人及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等关系且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人员,也可与申请人共同申请,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
(三)除申请家庭成员外,其他与申请人同户籍3年以上的人员可分摊住房面积,但不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
(四)其他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应与申请人共同申请 。
2.因入托、上学暂时居住在申请家庭的本市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在他处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分摊住房面积人数 。
3.现役义务兵、在外地全日制学校上学人员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 。已毕业未返津人员、服刑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 。
4.离异人员及未婚子女落户时间不受3年限制 。离婚未满1年的,可作为补贴人口与同户籍父母共同申请;离婚满1年的,可单独申请 。离婚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
5.申请家庭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出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不受时间限制 。可作为家庭成员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单独申请 。
6.监护人代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申请租房补贴的,街镇工作人员应与监护人书面确认是否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由监护人代理申请,申请租房补贴并选择市场租房的,不审核监护人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租房补贴并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共同配租,审核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 。经审核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应当在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上注明监护人 。
(五)可单独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额的人员:
1.因就业在本市落户2年以上,且仍在本市工作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人员 。
2.在本市落有城镇户籍,且父母户籍在外省市,或父母双亡,或父母离异后随父母一方生活,但共同生活一方死亡,父母另一方由于再婚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不能与其共同申请的18岁以上未婚人员 。
3.18岁以上未婚 “三无”人员(指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 。此类人员申请时须提供各区安帮办出具的证明材料 。
4.年龄在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
三、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人口如何认定?
(一)申请家庭具有市内六区城镇家庭户籍且人口在2人(含)以上 。
(二)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其中,与申请家庭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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