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的审查实践中 , 人工智能专利申请需要经历两轮技术性的审查 。 应对第一轮审查比较容易 , 只需在权利要求中包含技术特征即可 , 哪怕只是限定为“计算机执行” 。 应对第二轮审查比较困难 , 权利要求中对技术性作出贡献的特征才能支持创造性 。 对于人工智能算法类特征 , 单独看是非技术的 , 需要在发明的上下文中帮助产生服务于技术目的的技术效果 , 才能对发明的技术性作出贡献 。 EPO审查指南给出了一些技术目的示例 。 实践中可以参考这些技术目的在说明书中描述人工智能算法的技术目的 , 也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将这些示例作为类比的基础 。 并且 , 仅仅是能够用于特定的技术目的也是不够的 , 权利要求必须在功能上限定于特定的技术目的 。 这种功能上的限定可以通过在技术目的和权利要求的人工智能算法之间建立足够的联系而实现 。 EPO审查指南中还指出 , 通过应用于某一技术领域或适用于特定的技术实施 , 服务于技术目的 , 产生技术效果 , 人工智能算法可认为具有技术性 。 对于技术领域 , 目前已经有普遍达成共识的人工智能常见应用领域 。 实践中也可以参考这些常见应用领域在说明书中描述人工智能算法的技术领域 , 也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将这些常见应用领域作为类比的基础 。 对于特定的技术实施 , 主要考量人工智能算法是否专用于该技术实施 , 其设计是否基于计算机的内部功能的技术考量 。 实践中可以在说明书中通过特定的硬件或软件实施环境来强化这一点 , 尤其需要避免采用通用的计算机系统等描述 。 另外 , 对于上面的示例 , 权利要求经过了较大的修改才认为具有技术性 。 由于EPO对修改的严格要求 , 如需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 原始的申请文件如说明书中必须包含足够的技术细节 , 来提供修改依据 。 另外 , 未在说明书中提及 , 或不能从说明书中得出 , 而仅在审查过程中提出的技术问题 , 一般得不到认可 , 因此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地描述技术问题 。 综上 , 本文希望通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EPO对人工智能的专利申请的审查逻辑 , 探讨可能的应对策略 , 帮助申请人在欧洲获得人工智能的专利保护 。
参考文献:
[1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2021.
[2
计算机实施发明/软件相关发明专利审查对比研究报告.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欧洲专利局 , 2019.
[3
李永红.《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近期修改介绍——关于专利保护客体 专利代理 2019 第2期:3-15.
(来源:CIPMAGAZINE)(图源网络 , 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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