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及依据
1、居民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按建筑面积20元/㎡ 收取(收费依据:执行商河县物价局《关于我县城市居民供热价格定价的通知》(商价字〔2014〕21号)文件)
2、非居民采暖费收费标准:非居民按建筑面积26.4元/㎡收取(收费依据:执行商河县物价局《关于我县城市居民供热价格定价的通知》(商价字〔2014〕21号文件)
3、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非盈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20元/㎡收取(收费依据:执行商河县物价局《关于确定供热价格分类的通知》商价字〔2017〕19号文件) 。
4、低保或特困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的用户,住宅按建筑面积17.5元/㎡收取(收费依据:执行商河县物价局《关于我县城市居民供热价格定价的通知》(商价字〔2014〕21号)文件);
(2)办理流程:申请人需提供有效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及相关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济南市商河恒泰供热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
(3)办理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姓名需与房产证产权人一致(或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其他关系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且申请人只享受一套住房供暖价格优惠,原则上户口所在地与实际用热地址需保持一致 。
5、采暖费计价面积规定:
(1)供热用户均执行建筑面积收费
(2)居民阳台面积收费标准:①封闭式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面积收费;②封闭式阳台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按 阳台面积50%收费;③未封闭阳台不收费;④居民住宅封闭阳台与厅、室之间贯通的 , 应当视为安装供热设施的封闭阳台 。(济供热办字〔2009〕2号)
(3)阁楼、假层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面积收费,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收费 。
(4)楼层超高计价面积:层高超过3米(不含)为超高楼层,其计价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实际层高除以3米)计算 。计价面积公式:计价面积=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6、采暖季收费起止时间:收费自每个采暖季开始前的8月份起,至正式供暖前止 。
【济南商河县商河恒泰暖气收费标准及依据】7、逾期未交违约金收取规定:超过采暖季收费截止时间,仍有供热需求的用户,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 , 每天收取万分之二的滞纳金;不缴纳的将给予停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