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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起始日(2021年7月1日)以前入院,因事故发生不在保险责任期内,该次住院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入院,但在保险责任终止日期(2022年6月30日)治疗仍未结束且次年未及时续保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时终止 。
被保险人转外就医符合青岛基本医保管理办法要求,并按医保规定办理转外治疗手续 , 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达到约定起付线标准 , 在约定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后予以报销 。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或临时外出就医的 , 发生相关医疗费用达到约定起付线标准,在约定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后予以报销 。
【青岛市琴岛e保险查询入口】本产品为医疗费用补偿型,总体给付原则是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所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及商业保险机构等)汇总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