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收养小孩办理入户条件

汕尾收养小孩办理入户条件

【汕尾收养小孩办理入户条件】汕尾市外迁入-收养小孩办理
办理条件
公民按法律规定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已登记户口的小孩 , 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后 , 可申请将被收养小孩的户口迁入收养人家庭户 。
办理对象
按法律规定在社会福利机构已收养登记户口的小孩,由收养人办理 。
【拓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的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
其中: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 。按照协调发展的要求,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 , 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各县(市、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 , 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 。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 , 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单位参与)

(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 。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市财政局牵头)
提示:以上拓展信息来自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发布,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方最新消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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