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及提供的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园区家庭户籍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待遇人员 。
【苏州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苏州园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提供材料:《就业创业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
2、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及以上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提供材料:《就业创业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救助证》的人员 。提供材料:《就业创业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特困职工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是指城镇家庭中 , 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收入的家庭 。提供材料:《就业创业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家庭成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个人申请(申请上须有社区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家庭户内有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家庭户有单亲人员须提供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5、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人员 。提供材料:《就业创业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
6、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且持有有效征地证明的被征地农民 。提供材料:《就业创业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
7、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且已失业登记并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提供材料:《就业创业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
8、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部队退役证件的人员 。
提供材料:《就业创业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部队《退伍证》或《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
9、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是指经户籍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
提供材料:《就业创业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
10、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批准的随军人员 。
提供材料:《就业创业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其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1、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待遇且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
提供材料:《就业创业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
二、认定流程:
1、申请人员按不同的类型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其中“城镇零就业家庭” 申请者须公示完成后提出申请认定 。
2、社区初审后,由各街道(社工委)进行复核,最后园区就管中心审核确认,在《就业创业证》(劳动手册)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审核专用章”后,将申请材料逐级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