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职工医保一个医保年度内 ,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下同),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 由个人自付 。
2.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 ,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3.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和95%,个人分别自付10%和5% 。
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400元 。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 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
2.最高限额10000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3.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80%;在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统筹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60%;在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用 , 按其送达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承担比例结算 。
职工个人账户改革实施后,门诊待遇应作适当调整 。
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条件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执行 。
【温州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钱 温州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