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可以重复享受的 。
《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 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1995〕61号文件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原单位按职工原工资发给 。
【济宁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能同时享受吗?】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劳社〔2009〕56号文件中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需持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