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55条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55条 公证程序规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2、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 , 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
3、第三条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公证程序规则55条 公证程序规则】4、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
5、第五条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
6、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 ,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 , 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
7、《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 》(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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