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三)《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四)《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8]5号)
(五)《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
二、办理条件
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自主招聘的事业单位职员,本人可申请入户,配偶、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其户口必须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是指地级市范围内) 。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人在微信户政业务平台“市外迁入工作调动、录(聘)用入户”提出申请 。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参照样张拍照并上传申请材料图片,并留意微信公众号推送的信息,补正材料、结知等都将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也可进入户政业务平台的“审批进度查询"进行查阅 。
2、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初审核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则进入审批流程,15个工作日出具审批结果(转入调查程序的除外),反馈到微信端 。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则通过微信消息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材料,补齐后再重新起算工作日 。(调查阶段需申请 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 。不符合条件的,则会以微信消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业务终止 。请及时留意“江门公安邑微警”公众号进行查询(所需相关材料请查看材料清单) 。
3、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根据收到的提示信息,须在30日内携带所有上传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相片回执、第二代身份证标准照片两张等材料,到指定的服务中心现场办结 。核验通过的,广东省内户籍居民当场办理落户(广东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 核验通过的,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不需要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暂不符合省内一站式业务除外) 。非广东省内户籍居民凭公安机关核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在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后返回服务中心落户(所需复印格式请查看复印格式清单) 。提供《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同意立户声明书》、《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同意书》、 《未成年子女增加曾用名同意书》 、《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须双方到办结现场签字确认 。上传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并核验原件,专为本次申请业务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 。如属外文证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一个月内有效 (凭身份证在各服务中心或江门行政服务中心的“侨都之窗”自助终端机可自行打印) 。
四、材料清单
(一)必须上传的材料
1、申请人持证照片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拍照 。
2、工作调动、录(聘)用入户申请书
按样板书写并拍照 。
3、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随迁人、产权人身份证,若申请人已婚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已申领身份证的子女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
【江门市落户条件 江门招工招干落户办理指引】4、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随迁人、产权人户口簿,若申请人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户口簿 。
5、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需要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照版抄写或打印后签名拍照),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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