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2019年7月25日前 , 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能提供已支付房款凭证 , 但卖出方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买进方不符合(苏府〔2016〕150号)文件规定的购房资格的 , 按(苏府〔2019〕61号)政策执行 。
三、其他
其他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按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昆住建〔2016〕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
特别提醒:
【政策原文 2020昆山楼市新政 昆山房产政策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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