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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工作流程
为贯彻落实7月25日起执行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苏府〔2019〕61号)文件精神 , 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 提出如下工作流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进行查验 , 确认购房人是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或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
①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户籍)拥有3套以内(不含3套)住房的 , 填写《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 。
②属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无住房的 , 填写《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 , 并查验:
A、购房人提供的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B、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出现“补交”、“断交”情况的均属不符合购房条件;
C、2019年7月25日前 , 购房人已符合(苏府〔2016〕150号)购房资格的 , 购买我市已取得预(销)售许可并已提交购房审核材料的商品住房 , 按(苏府〔2016〕150号)政策执行 。
D、2019年7月25日前 , 购房人已符合(苏府〔2016〕150号)购房资格的 , 购买我市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 , 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并能提供已支付部分房款(有银行卡转账记录)转账凭证原件 , 且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提交管理部门审核的 , 按(苏府〔2016〕150号)政策执行 。
二、购买存量住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购房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进行查验 , 确认购房人是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或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
①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仍按(苏府〔2016〕150号)政策执行 。
②属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无住房的 , 填写《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 , 并查验:
A、购房人提供的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B、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出现“补交”、“断交”情况的均属不符合购房条件;
C、2019年7月25日前 , 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能提供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原件 , 且买方符合(苏府〔2016〕150号)文件规定的购房资格 , 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进行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 且将上述材料原件提交管理部门审查的 , 按(苏府〔2016〕150号)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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