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复工通知各区县汇总 苏州复工官方通知

根据《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苏防控〔2020〕1号),我市各类企业原则上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根据省《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肺炎防控〔2020〕3号),2月9日24时以后企业复工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企业防控组具体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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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疫情防控期企业复工规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江苏省《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
关于印发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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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苏州复工通知各区县汇总 苏州复工官方通知】现将《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推进,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复工细则,确保安全复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积极帮助企业有序复工;各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各项防控举措,确保执行到位、不留死角 。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代章)
2020年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
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苏州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为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前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特制定本规程 。
一、建立防控体系,制定制度明确职责
(一)建立疫情防控小组 。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始终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确保安全、规范、有序复工 。
(二)制定疫情防控方案 。企业要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责任制度,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实现车间(科室)、班组和个人全覆盖 。
(三)落实每日健康检查制度 。安排专人负责对每位职工进行体温测量,每日两次 。有班车的企业应认真做好每次出车前的班车消毒,对每位乘坐班车职工在上班车前进行体温测量,有发热症状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乘坐班车和进入单位;应合理安排乘坐班车人数,避免人员密集 。
(四)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对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的职工,企业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对处置等工作,指导其立即到发热门诊就医 。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后,企业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发展趋势和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采取临时停工或暂时关闭措施 。
(五)严格信息报告制度 。企业应当明确一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作为防控工作专职联系人,负责传达落实政府部门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向属地政府和企业防控组报送生产经营及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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