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人才落户条件 张家港人才礼遇分类认定条件

【张家港人才落户条件 张家港人才礼遇分类认定条件】?认定条件
2019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从张家港市以外全职引进到我市各类企业和列入支持目录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F类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进行人才礼遇分类认定 。()
?认定标准
1、关于“首次”的认定
即符合条件的人才,自引进后政策只可享受一次 。曾在张家港就业创业后离开张家港,2019年11月1日 以后再次回张家港工作,可正常享受政策 。
但享受政策后流动到张家港以外,过一段时间再次回到张家港工作,不可再次申请享受政策,也不可申请接续享受政策 。
2、关于“引进”的认定
即申请对象上一工作地、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地和个税缴纳地等均应在张家港以外 。
张家港本地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张家港本地生源毕业生回我市就业创业的,视同为引进 。
3、关于“全职”的认定
即申请对象应全职在张家港工作,如系创业的应已注册落户,且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企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
如系就业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保或个税1个月以上 。
柔性引进人员、人事关系在外地或外地公司派遣到苏州任职等类似情形的,均不享受政策 。
对人员国籍不作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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