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招商引资政策 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

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42号)精神,为大力促进厦门利用外资,吸引集聚优质外资资源,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
一、进一步落实扩大外资开放领域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全市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
密切跟踪国家扩大市场准入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抓住开放政策的时间窗口和市场先机,引导外资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集成电路、机械装备、旅游会展、现代物流、软件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链(群) 。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发委、市金融办、市会展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二、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
(三)鼓励外资新设到资
2018-2022年,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给予以下奖励:
1.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2.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后,从企业缴纳首笔增值税的当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税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四)鼓励现有企业到资
对2018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年-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即按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五)鼓励优质外资并购
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鼓励优质外资参与我市企业优化重组,简化程序,放宽限制 。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梳理我市具备被并购潜质的企业信息,建立并购项目库 。建立由有资质、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并购咨询机构等组成的并购专家库,辅导和扶持有意向被并购的我市企业 。2018-2022年,对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并购项目(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对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六)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厦投资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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