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招商引资政策 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 二 )


(七)鼓励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
对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项目,各区、各部门开辟绿色通道,联合协助企业解决返程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争取国家、省、市各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 。对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规定给予奖励 。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八)支持外资研发投资
支持外资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 。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补助,并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机构等优惠政策 。对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符合规定的,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为创新平台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创新平台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 。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
三、进一步鼓励引进与留住人才
(九)鼓励企业人才
2018-2022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给予企业员工以下鼓励:
1.从该年度起,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及以上的员工,按其缴纳的上述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年纳税额8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补贴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100% 。补贴期限不超过五年 。
2.从该年度起,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及以上的非厦门户籍员工,可以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 。
3.员工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落户本市 。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加大用地支持
为集约用地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用地提供绿色通道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 。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委,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十一)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落实商事登记与多部门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信息共享,推进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化运行 。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机制,对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加强招商服务,推动项目落地 。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畅通外资企业联系与反映问题渠道,优化外商投资投诉服务流程,营造“亲商、安商、留商、富商”的良好氛围 。
(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十二)强化依法履约诚信履约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合同约定,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
(责任单位:市法制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得迁离厦门且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企业年度享受本措施的各类扶持和奖励金额(对新设企业的到资奖励除外),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如超过可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 。本措施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市级扶持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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