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二 )


(八)规范信息采集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使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 ,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使用“黑龙江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 , 网上公布招生信息 , 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 , 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入学信息采集、核验 , 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
(九)加快消除大校额 。加快消除且不得新增大校额 。存在大校额的区、县(市)要制定消除计划台账 , 销号管理 。区、县(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的预测分析 , 从生源规模实际出发 , 及时新建、扩建、改建学校 , 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刚性学位需求的供给 。要通过建立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控制起始年级班级数和招生数等措施 , 确保按时限消除大校额 。
(十)加强控辍保学 。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控辍保学长效机制 , 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 实现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常态化清零 。要做好控辍保学摸排工作 , 指导学校在新学期招生前与公安户籍部门、村(居)委会、社区对学区内适龄儿童进行摸排 , 掌握每名适龄儿童情况 。重点关注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 。坚决防止因疫情影响造成新的辍学 。指导学校在招生后 , 将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情况与招生前摸排台账对照 , 对未在本学区入学的适龄儿童逐一掌握去向 , 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 。
(十一)严格规范招生入学行为 。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种考试 , 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 或以举办各种实验班名义违规分班、违规收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
(十二)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 。各区、县(市)教育局应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 科学划定学区 , 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 , 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招生工作方案须经区、县(市)政府批准 , 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区、县(市)招生工作方案要在5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 。
二、相关具体事宜
(一)公办小学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 。
2022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出生)、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居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的 , 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小学提出推迟一年入学的申请 , 由学校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后 , 方可延缓入学 。延缓入学期满 , 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 , 确需继续延缓入学的 , 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 , 方可继续延缓入学 。
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 , 可向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 。未按时提出申请 , 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 , 由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置入学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