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离婚证补办条件及材料 温州市离婚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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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浙江省或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浙江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浙江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向浙江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温州离婚证补办条件及材料 温州市离婚办理地点】
3、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
办理材料
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
现役军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部队更正 。
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
2、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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